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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8, 2024 3:20:52 GMT
可以在雇主总部以外进行活动的行政和技术职位迁移到家庭办公制度(远程办公)已成为就业市场的普遍现实。自 2017 年(第 13,467/17 号法律)以来,这种模式的劳动法规已在 中作出规定,但随着律的颁布,在 年发生了变化。 出于劳工目的,远程办公被认为是在雇主场所之外提供服务,但就其性质而言,该活动不符合外部工作的条件。根据法律定义,远程办公是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的,无需外部活动,这意味着工作离不开互联网和电力。 为提供远程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设备和基础设施,以及报销员工因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报酬的一部分。这是雇主为执行工作而提供的东西(不被视为报酬)与为所完成的工作提供的东西(构成工作报酬)之间的典型区别 [2]。 随着某些活动转移到家庭办公室,许多公司已经开始向这些员工支付额外费用,目的是专门支付远程办公所必需的电力和互联网费用。 对于在家工作的员工来说,电力和优质互联网的需求是不可否认的,是远程开展活动的必要投入。 只有能够在公司场所之外履行职责的员工才会被分配到远程办公制度,合理地使用互联网和能源等资源。 雇主支付电费和互联网费用的作用是使工作可行,并且不可能将此类转移视为薪酬部分,即使是出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目的。此外,这个问题的主要疑问是如何量化这些价值,因为互联网和电力通常也用于员工的个人消费。 尽管劳动立法规定雇主向在家工作的雇员报销的用于开展活动的费用不构成薪酬的一部分,但雇主通常对提供这些金额的最佳 手机号码列表 方式存有疑问,考虑到最终主要由联邦税务检查员进行询问的风险。社会保障立法中缺乏类似的规定,以及缺乏可用于指导支付的规范参数,导致了这种不安全的情况。 在此背景下,纳税人向联邦税务局提出了一份咨询意见,以明确:1)每月固定支付的生活津贴金额是否用于偿还家庭办公室使用互联网和用电的员工所承担的费用制度,可以排除在雇主所欠社会保障缴款的计算之外;2) 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所提供的发票证明,是否可以按照员工。 每月月底能源和互联网费用支出金额确定的百分比报销费用足以排除发生率的影响;3)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固定金额并根据雇员在能源和互联网上的平均支出计算的生活津贴是否符合以下假设是否正确?第8,212/1991号法律第28条第9款"e"款规定了不计入社会保障缴款计算的资金清单。 纳税人还质疑这笔付款是否可以被视为补偿,以便将其排除在 IRRF 计算之外,以及是否可以归类为运营费用,以便进行 IRPJ 扣除。 Cosit [3]的第 63/2022 号咨询解决方案表达了联邦税务局的理解 ,该解决方案将向在家工作的员工报销的电费和互联网费用视为补偿。因此,除了计算 IRPJ 和 CSLL 时可扣除的费用外,他们无需缴纳社会保障缴款或 IRRF。 类似地,适用第 8,212/91 号法律第 28 条第 9 款“e”、7 条,该条将“最终收益”排除在社会保障缴款的计算之外,Cosit 理解互联网费用和电力消耗的报销不应受到影响到贡献。它甚至确保,如果在家工作的员工亲自返回公司工作,资金的支付将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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